昨日,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《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》,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将于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。根据《条例》规定,风景区划分为一级、二级、三级保护区,一级保护区为核心景区,风景区内明令禁止九种行为。
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,风景区森林防火是头等大事,应当更加全面、严格管理,建议对生产经营单位用火也作出规定。根据这一意见,法制委员会建议将相关条款修改为:“风景区实行全年森林防火,除经依法批准的特殊用火外,禁止烧荒、野炊、烧烤以及其他野外用火。森林高火险期内,禁止携带火种进入风景区,禁止擅自进入高火险区;禁止一切野外用火,严格管理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和单位明火作业。 ”
未经批准在风景区内野外用火的,由风景区管理机构、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给予警告,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,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;森林高火险期内携带火种进入风景区或者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,由风景区管理机构、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,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,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。违反《条例》规定,造成森林火灾,构成犯罪的,追究刑事责任。
风景区内9种禁止行为
1、开山、开矿、采石、采砂等破坏景观、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。
2、非法引进、带入外来物种或者未经依法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。
3、在一级保护区、二级保护区内放牧牲畜。
4、非法捕猎野生动物、采集野生植物。
5、擅自砍伐树木。
6、非法采集鹅卵石、景观石或者珍稀岩石。
7、在景物或者景区设施上刻划、涂写。
8、乱扔乱倒垃圾、乱排污水。
9、其他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。